撤销可撤销婚姻申请


来源: 时间:2016年09月05日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 【 内容纠错
事项名称 撤销可撤销婚姻申请
办理部门 盐源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盐源县民政局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申报条件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一)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二)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三)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相关表格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现状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办理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撤销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工作日
受理机关地址 盐井镇太安村九组 [盐源县民政局]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834-636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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