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一)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二)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三)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