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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份证补领
  • 身份证换发
  • 临时身份证办理

事项名称

首次办理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申请条件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未满十六周岁及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

办理材料

居民户口簿?提供原件

办理地点

盐源县公安局各户籍派出所

联系电话

0834-6365476

办理时间

上午:08:30分-12:00分 下午:14:30分-17:30分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以内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20元/证 ;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3]23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流程

本人持户口本到办理地点—采集人像—受理二代身份证—采集指纹

表格下载 首次办理居民身份证

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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