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当地城镇户口三年以上的(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退转人员); 2.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无房户或住房建筑面积人均未超过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3.家庭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家庭年均工资80%以下的(含80%)收入线标准。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男28周岁、女25周岁以上的无房单身人员符合前款(一) 经济适用房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机构名称 |
地址 |
交通路线 |
联系电话 |
服务时间 |
盐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
园林街29号 |
县医院—民族小学段? 中间 |
0834-6362239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经济适用房资格申请审核流程 申请→审核→发证→买房 经济适用房办理流程 1、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及住房情况等证明材料,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申请人审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经公示符合购买或租聘条件的申请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应当载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和房价总额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申请人可以承租的面积和租金,租期按一年一审一租的方式。 3、符合购房或租房条件的军队退转人员、离休干部、教师、州级以上劳模、工伤致残和因公牺牲职工的直系亲属,申请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优先选购或承租。 经济适用房相关表格填写说明(样表).doc 经济适用房相关表格下载.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