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普通发票领取资格


来源:www.lsz.gov.cn 时间:2016年10月28日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 【 内容纠错

一、 业务描述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取方式等,发放《发票统一领购簿》。

二、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2号)

三、办理流程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1、需出示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2、需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1份)

(2)发票专用章印模(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领购办理要求

营改增纳税人领取国税税务登记证后,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对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发票票种的公告》(2013年第3号)中的《“营改增”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范围参考表》,确认需使用的发票名称、数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要求刻制发票专用章(如果您在地税局的纳税人识别号与国税局完全一致或已在国税局领购普通发票,则不需重新刻章),于2013年7月15日起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并在8月1日(含)后开具使用发票。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