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家庭户需是县城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5年以上;
- 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无房户优先。
申报廉租住房保障材料清单
- 已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及连续求助6个月的证明材料。 (近6个月低保卡打款证明)
- 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已婚的需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
- 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申请及租赁房屋合同等)。
- 申请租赁补贴的需提供转入农行卡卡号(账户名字需是申请人的)。
- 《盐源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注:所有申请、复印件等均用A4纸;以上资料不全的,不予以受理。 廉租住房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机构名称 |
地址 |
交通路线 |
联系电话 |
服务时间 |
盐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
园林街29号 |
县医院—民族小学段 中间 |
0834-6362239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廉租住房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公示→资格确定→轮候配租 廉租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流程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社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规建局(房管部门);
- 规建(房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规建(住房保障部门);
-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规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规建(住房保障部门)应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规建(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廉租住房相关表格填写说明(样表).doc 廉租住房相关表格下载.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