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伤 保 险 办 事 指 南(办理)


来源:县人社局 时间:2016年09月18日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 【 内容纠错
一、办 事 指 南(办理)
事项名称 参保登记指南 缴费指南 变更指南 注销指南
办理部门 社保局 社保局 社保局 社保局
责任处室 统筹股 统筹股 统筹股 统筹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

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凉府发[2009]37号)。

执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基准费率根据《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规定,我州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为三类,即一类行业费率0.5%;二类行业费率1%;三类行业费率2%。浮动费率按凉劳社发〔2009〕4号文执行。以本单位职工全年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人均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州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计征,高于300%的,按不超过300%计征。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事项收费 不收费 不收费 不收费 不收费
申报条件 单位参保,个人不参保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参保,个人不参保 单位参保,个人不参保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或机构成立批文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U盘 单位申报缴费 变更事项 注销原因
相关表格 无表格 无表格 现场领取 现场领取
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应携带上述资料,到社保局统筹股业务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下达缴费计划 填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受理形式 网上或窗口受理 网上或窗口受理 网上或窗口受理 网上或窗口受理 网上或窗口受理 网上或窗口受理 网上或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地址 盐源县中兴街126号 盐源县中兴街126号 盐源县中兴街126号 盐源县中兴街126号
法定期限 十个工作日 十个工作日 十个工作日 十个工作日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14:30-17:30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14:30-17:30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14:30-17:30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14:30-17:30
联系电话 0834-6362563 0834-6362563 0834-6362563 0834-6362563

  

  

二、标 准 规 范
1.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企业类别 行业名称 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比例
一类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股技交流和推广报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人均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州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计征,高于300%的,按不超过300%计征 0.50%
二类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造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它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它运输服务业 人均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州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计征,高于300%的,按不超过300%计征 1%
三类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人均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州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计征,高于300%的,按不超过300%计征 2%

  

  

2.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工伤医疗待遇
费用类别 待遇标准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执行四川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
住院伙食补助费 执行凉人社办发【2012】21号文件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执行凉人社办发【2012】21号文件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执行凉人社发[2012]70号文件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上年度州平的30%、40%、5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劳动能力鉴定费 300元

  

  

(2)因工伤残待遇
伤残级别 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标准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保留劳动关系)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才用支付) 停工留薪期待遇 残疾辅助器具费 生活护理费
1级伤残 90% 27个月 待遇不变 经鉴定配置 经鉴定享受
2级伤残 85% 25个月 待遇不变 经鉴定配置 经鉴定享受
3级伤残 80% 23个月 待遇不变 经鉴定配置 经鉴定享受
4级伤残 75% 21个月 待遇不变 经鉴定配置 经鉴定享受
5级伤残 70% 18个月 14个月 待遇不变
6级伤残 65% 16个月 12个月 待遇不变
7级伤残 13个月 10个月 待遇不变
8级伤残 11个月 8个月 待遇不变
9级伤残 9个月 6个月 待遇不变
10级伤残 7个月 4个月 待遇不变

  

  

(3)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待遇分类 待遇标准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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