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大力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 各市(州)工商局,省工商局各处室(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全国“两会”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根据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突出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四川转型发展新动力,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市场主体转型升级,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大力支持创新驱动发展 1.实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凡符合企业条件的企业,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复文件的,经企业申请,可核发有效期为2年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核为“筹办,不得从事具体经营活动”。待企业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核定经营范围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以上企业不包括金融类企业) 2.放宽企业名称限制。支持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后1年内,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在保留期内,允许其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申请调整登记机关、注册资本及比例;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其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或者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对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转型为公司的,原则上准予保留原字号名称;与研发机构联办的企业,允许将研发机构的一部分名称与新设企业字号名称联用,作为联办企业名称。 3.放宽外资企业名称中行业表述用语。允许跨国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境外知名企业等在园区、开发区设立的服务业企业,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如“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营销中心”、“研发中心”、“现代物流”、“物流配送”、“创意设计”、“商务会展”等。 4.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支持科技型创新型等企业快速设立,凡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六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为六个月的营业执照,其余注册资本两年内缴足;在全体股东认可的情况下,允许创新型企业股东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实物、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财产缴付首期出资。 5.放宽企业住所登记限制。除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申办创新型企业的,对物业所有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房屋作为经营性用房的,经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合法市场主办单位、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可登记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对利用家庭住宅或租用居民住宅申请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设计策划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创新型企业,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允许将其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场所注册多个创新型企业。 6.放开经营范围限制。支持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和生物技术、新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新兴行业产业发展,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新兴科技行业,根据企业申请,依法灵活核定能够体现其行业特点的经营范围。对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一般经营项目,企业可在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前直接经营。允许创新型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超出所隶属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 7.支持创新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公司。支持内、外资企业组建集团公司,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2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允许申请设立集团公司。 8.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创新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新兴科技行业和项目,都要允许其经营。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新创业。 9.支持农业科技发展。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鼓励创办农业科技企业和技术合作组织。加强行政指导,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农业科技创新服务,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10.支持外商投资科技发展。支持跨国公司在川设立研发机构,允许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二、加强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1.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净化市场环境。全面推进和落实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加大商品质量监测力度,深化监测结果利用,组织质量分析培训,切实净化市场环境,为市场主体发展和拓展市场营造良好市场氛围。 12.充分发挥12315热线作用,加强申(投)诉管理。强化消费维权数据综合分析利用,针对消费者诉求集中的问题,加强行政指导,帮助企业破解发展难题,进一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13.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开展保护知名企业知名品牌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深入企业听取诉求,严厉打击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各种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服务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14.加大商业秘密行政保护。结合企业实际,强化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意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依法查处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 15.打击“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及虚假宣传、虚假表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6.开展区域执法协作。充分利用区域执法协作平台,大力开展省内片区、省际间的区域执法协作,强化协作配合,严厉查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7.加大对创新型、高新技术、高成长型企业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行政执法,把创新型、高新技术、高成长型企业作为我省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重点服务对象,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保护创新型、高新技术、高成长型企业的合法权益。 18.强化对全省商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管。制定《四川省工商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办法》,规范代理行为,提高商标水平,为创新型、高新技术、高成长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19.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的建设。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是社会信用的一部分,按照夯实基础、以点带面、拓展延伸、立足长远、建成体系的思路,围绕商家主体、产品客体、交易过程、纠纷处理等方面,进行管理制度、工作机制、服务模式创新,建立网络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会同相关部门,构建更加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 三、加强行政指导,建立优质的服务平台 20.继续做好创新型、高新技术、高成长型企业以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工作。切实推进我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工作,进一步拓宽创新型、高新技术、高成长型企业的融资渠道,发挥商标无形资产在投融资领域的作用。 21.加强园区创新型、高新技术、高成长型企业商标指导服务。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创新驱动发展集聚区和示范区实施商标战略和商标品牌培育工作。 22.培育扶持广告龙头企业。积极调整、引导广告产业结构调整,整合广告经营资源,发挥经营优势和特长,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和技术先进、主业突出、特色明显,核心竞争力强的广告实体企业。到2015年,全省要有50家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和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标准的综合广告公司参与国际广告市场竞争,全面提高我省广告业的专业水平。 23.加速广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广告行业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包括广告创意展示、广告企业孵化、广告价值评估、广告功能推广等多种内容的广告服务体系,建设全省和区域性广告产品交易平台;建立广告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广告科技投入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工作。建立广告研究与开发基地,争取每年有一定数量的广告科研成果得到推广应用。 24.提高广告信息化建设水平。深入推进广告业务与信息化技术的融合,充分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整合资源、创新方法、丰富手段、强化管理,提升广告监管服务效能。 25.加强广告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快广告业对外开放步伐,不断提高广告业的国际化水平。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打造具有全国乃至全球服务能力的大型广告综合服务和传播集团,积极参与广告业的国际竞争。 26.加大合同帮扶力度,推进合同信用建设。立足合同监管职能,围绕培育高成长型企业和加快发展高新产业园区,大力开展合同帮扶工作。积极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帮助企业掌握动产抵押融资的方法和程序,为他们提供方便、快捷的动产抵押登记服务,积极引导开展浮动抵押,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实施合同帮扶工程,通过提供法律咨询、签约指导、纠纷调解等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加强格式条款监督,及时纠正不公平格式条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重点骨干企业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市场竞争力,推进合同信用建设。 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