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工商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工商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2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工商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以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为主题,积极参与“电子政务大厅”建设,以“互联网+工商登记”为突破口,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 以企业登记全程便捷、高效、利民为目标,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基础上,开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按照“应上尽上,全程在线”要求,加快推动企业注册登记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公开运行,逐步实现企业登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网上公示、网上归档的全程电子化,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全省电子证照库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降低企业办事成本、提高登记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充分利用电子化、网络化的优势和特点,通过申请人外网申请--工作人员内网审核--审核结果外网反馈运行模式,实现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为尊重企业的办事途径选择权利,实现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无缝对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窗口登记或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 2.问题导向。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出发,简化办事流程,建立完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渠道多样、业务全面、简便易用的企业登记服务。 3.安全可靠。利用合规技术手段,保障全程电子化登记安全可信、稳定可靠。规范企业电子登记档案的采集、加工、存储和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 二、工作任务 (一)优化网上服务流程,提高登记效率 申请人可通过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交申请,登记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申请的,材料签署人应在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上网上签名。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有权签字人签名。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网上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运用网上身份认证,规范用户管理 用户管理是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材料可追溯性的前提,也是全程电子化登记申请的关键。申请人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用户注册,实现身份认证。自然人注册应提交真实准确的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影像等信息,采用与公安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联网方式,实现自动确认;企业法人采取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智慧工商”一体化系统获取信息的方式,实现自动确认。 (三)推进便民利企,发放电子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企业设立登记后即自动生成电子营业执照,保存到电子营业执照库并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展示,并依当事人申请发放纸质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推行“零见面”的发照模式。 (四)加强数据存储管理,实行档案电子化 全程电子化登记形成的申请材料、登记机关电子审核表单及结构化数据等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文件归档后即为电子档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电子档案的管理,采取合规的安全技术手段,确保电子档案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积极支持和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按规定交由国家综合档案馆保管的企业电子档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档案机构也应永久保存备查。 (五)同步公示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企业信息公示相关规定,对企业基本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全面融入“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在部门间互通互认和共享共用。在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信用披露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积极开展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形成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增强部门监管合力。 (六)加强惩戒措施,保护相对人权益 对全程电子化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等恶意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限制相关人员办理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冒用他人身份证或网上冒用他人身份签名骗取登记的,支持被侵权人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销登记的行政诉讼来保护其权利。登记机关应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或依被侵权人书面申请和公安机关处罚决定冒用的事实,对相关登记事项依法予以处理。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周密安排部署,统筹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推动建立各部门参与、分工合作、互通互认、共享共用的联动机制,确保“互联网+工商登记”顺利实施。 (二)加强工作衔接 建立由省工商局牵头,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档案局紧密配合的协同机制,推动重点任务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负责推行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建立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业务流程,切实规范登记行为。公安厅负责通过电子政务外网,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中的数据并反馈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通过电子政务外网,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享全省住所基础数据并反馈信息;省档案局负责指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档案机构对电子档案的存储与管理,同时,按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企业登记电子档案。省密码管理局、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加强协同配合,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三)组织宣传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舆情引导,广泛宣传“互联网+工商登记”的便利性,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营造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组织开展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其全面掌握全程电子化登记业务流程、材料规范、操作规程,为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打好基础,进一步提升我省“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改革创新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