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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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府发[2011]4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进一步增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十一五”时期,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31%,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5.43%和12.95%,全面完成了“十一五”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推进成渝经济区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我省能源需求仍将呈刚性增长,污染减排压力持续增大,资源环境约束进一步增强,节能减排形势更加严峻。特别是我省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基础工作薄弱、体制机制不健全、能力建设滞后、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得到有效解决,将严重影响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各市(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硬任务,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硬举措,作为考核全省各级干部的硬指标,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务求节能减排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狠抓落实,进一步推动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切实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进一步落实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全力抓好节能减排。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节能减排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落实工程措施,完善管理措施,确保目标任务落实。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推进机制,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动力。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的良好氛围。

  三、齐心协力、共同推动,进一步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狠抓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全省的节能降耗工作;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省统计局负责全省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工业节能降耗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配合,按职能承担节能减排的相关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落实具体工作举措,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四川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四川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抓住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等重大机遇,走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发展道路,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201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 ,比 2005年下降 33.06%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23.5% ;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23.1万吨、13.31万吨以内,比 2010 年的 132.4 万吨、14.56 万吨分别减少7.0% 、8.6%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84.4万吨、57.7万吨以内,比 2010年的 92.7万吨、62.0万吨分别减少9.0% 、6.9% 。

  二、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及全省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纵向分解到各市(州)、横向分解到各行业。合理确定节能减排的年度目标,防止出现前松后紧的现象。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省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进一步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单位的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将本行业的节能减排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层层落实。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省统计局、省政府督查室、四川电监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加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工作。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商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建立分市(州)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修订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加强统计管理,实现监测数据相关部门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抓好全省和各地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牵头单位: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公安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畜牧食品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建立健全节能减排考核评价体系,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工作进度跟踪相结合,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向省政府和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目标和工作不落实的实行问责和“一票否决”制。各市(州)人民政府也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牵头单位: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四川电监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加强节能减排统筹协调。健全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商制度,强化市(州)、部门联动协调。加强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做好跟踪监测和预警调控。统筹经济发展与合理用能、环境保护的关系,将节能减排纳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形势分析的重要内容。健全节能减排工作报告制度。加强节能减排重大项目的统筹管理,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力、管理规范、运作高效的协调机制。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省统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七)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行业准入标准,严格控制“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严格依法开展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入口关。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四川电监办、四川银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继续深入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制定水泥、铁合金、焦炭、电石、平板玻璃、化肥、造纸等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各行业,落实到具体企业。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援助机制,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的支持。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安排投资项目,暂停核准、审批和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报淘汰落后产能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当地政府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省统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九)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装备制造、油气化工、汽车制造、饮料食品、现代中药等特色优势产业,推进建材、冶金、轻工、纺织等其他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推动特色优势产业高端化发展。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支持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鼓励重点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优势大型企业集团扩张,提高产业集中度。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人行成都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水电,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发展核电,优化发展煤电,加快天然气的勘探开发,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加快发展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到 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31% 。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扶贫移民局、四川电监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一)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比重。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15年,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39%和10% 左右。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旅游局、人行成都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二)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到2015年,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平均水平,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商务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质监局、四川电监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三)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到2015年,除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外,县城及重点建制镇基本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县级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除少数高寒地区县城外)。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全部实现正常运行,提高脱氮除磷能力。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全省市级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 50% 。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加大造纸、印染、化工、钢铁、有色冶炼、食品饮料等行业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50% 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到2015年,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并正常运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取消烟气旁路,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实施脱硝改造。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 2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脱硝改造。加大其他高氮氧化物排放行业的脱硝工作,对不达标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要配套建设脱硝设施。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省能源局、省畜牧食品局、四川电监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四)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钒钛稀土资源综合利用、油气化工循环发展、“城市矿产”资源化利用、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3—5个废旧资源回收体系示范城市、2—3个国家级“城市矿产”示范基地、3—4个省级“城市矿产”示范基地、3—5个再制造产业示范项目、2—3个国家级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4—5个省级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责任单位: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五)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筹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投入解决。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我省重点节能减排项目,省内预算资金逐年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引导支持。金融机构要积极为节能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优惠贷款。

  牵头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六)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各市(州)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制度,跟踪监测各市(州)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市(州)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业、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政府督查室、四川电监办、省电力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七)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组织参加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开展全省千户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开展能源管理师试点;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省、市(州)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接受所在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的监管,努力当好节能减排的排头兵。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省能源局、四川电监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八)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石化、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酿造、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提高原煤入洗比例,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实行电力、钢铁、水泥、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脱硫脱硝改造。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四川电监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九)推动建筑节能。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法规、规划、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开展。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推广光电一体化建筑示范,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及自保温材料,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加大精装房的推广力度,实行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寿命期内建筑原则上不得拆毁。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过度装饰和亮化。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推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实施低碳交通城市试点,深入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广公路甩挂运输,全面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加快铁路和高等级航道建设,开展机场、码头、车站节能改造,推进航空节能减排。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在省级重点城市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积极做好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一)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因地制宜发展沼气、小水电、太阳能。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1000处、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300处、新增农村户用沼气 150万户。开展秸秆能源化利用示范、省柴节煤炉灶升级换代和秸秆机械化还田项目,五年有效利用秸秆累计达到4000万吨、省柴节煤炉灶升级换代 750万户。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治理畜禽养殖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散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乡镇新型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备。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实施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和绿色防控,发展有机农业。

  牵头单位:农业厅、省畜牧食品局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二)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行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实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牵头单位:商务厅、省旅游局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三)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完成办公建筑节能改造180万平方米。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创建 60家示范单位。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公务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牵头单位: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四)加强政策引导和规划指导。编制实施全省“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循环经济发展统计评价制度。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省统计局、省畜牧食品局

  (二十五)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编制“十二五”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加强清洁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和管理,出台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等,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发布省级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省旅游局、卫生厅、教育厅、省畜牧食品局、省质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六)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的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四川电监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七)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加快建设“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培育一批机电产品、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等再制造示范企业,完善再制造产品回收体系,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八)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工业工程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厂污泥。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九)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确定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定区域、行业和产品用水效率指标体系。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推进再生水、矿井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创建节水示范城市。到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 。

  牵头单位:水利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十)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争取国家对我省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在相关科技计划和专项中也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开展高效节能、废弃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组织申报国家级节能减排工程实验室,组建节能减排专家队伍。推动组建节能减排技术与装备产业联盟,继续加大节能减排科技研发力度。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

  牵头单位:科技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省质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十一)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高效节能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等节能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支持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废水磁化处理、高效微生物组合菌剂、新型高压静电除尘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科技厅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十二)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积极推荐我省重点节能技术和重大环保技术纳入国家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和推广机制,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技术转移推广服务体系。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技术及设备。推广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流化床处理技术工艺及设备,垃圾渗滤液、乡镇新型生活污水、集约化畜禽养殖废水处理等减排技术工艺及设备。加强节能环保领域的技术交流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开展环境科技技术和产品设备工艺评价与示范工作,发布《四川省环境科技技术、产品设备、工艺鼓励目录》和《四川省有影响的污染防治技术和工程示范名录》。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四川电监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

  (三十三)推进资源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必要时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脱硝电价。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费政策,逐步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四川电监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十四)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强化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加大省级预算内投资和省级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企业和地区节能减排财政补贴激励政策,加快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支持机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各市(州)人民政府也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

  牵头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十五)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积极稳妥推进资源税费、环境税费改革。落实国家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进出口税收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落实用于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税收的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十六)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节能减排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产品、担保方式和信贷管理模式。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快推行绿色信贷。严格高耗能、高排放和高污染行业的信贷准入,推广节能环保“一票否决”制和贷款名单制管理。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和国际援助资金对节能环保投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及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

  牵头单位:人行成都分行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七)加强节能减排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制定《四川省节约能源条例》,出台《四川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适时修订《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制办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环境保护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十八)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安全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十九)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立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排污总量跟踪监测和预警制度。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控、省控企业名单。列入重点环境监控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管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的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 ,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四川电监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十)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等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监察厅、科技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电监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四十一)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大力推进差别电量计划和替代发电,优先安排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非化石能源及余热余压、煤层气、填埋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不断提高上网比重。按照能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绩效排序,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发电机组发电上网。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以建设技术支撑平台为基础,开展城市综合试点,推行能效电厂。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四川电监办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电力公司

  (四十二)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和支持大型能源企业、能源设备制造企业、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教育厅、卫生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十三)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鼓励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源体系认证。继续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加强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管。实施“领跑者”标准制度,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牵头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旅游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十四)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部分区域、部分领域,实行新建项目的污染物总量指标通过交易方式有偿获得,研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自愿减排机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农业厅、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省气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十五)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推广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性工作和能力建设

  (四十六)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严格执行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提高准入门槛。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地方标准。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十七)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加强全省各级节能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全社会节能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提高节能统计能力,建立全社会节能预测预警系统。推动落实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省畜牧食品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质监局、四川电监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八)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建立涵盖中小学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节能减排教育体系及社会再教育的节能减排培训体系。组织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节能减排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省政府新闻办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广电局、四川电监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十九)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广电局、四川电监办、省总工会、团省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十)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机关要发挥节能减排的表率作用,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把节能减排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牵头单位: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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