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来源:www.lsz.gov.cn 时间:2016年11月02日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 【 内容纠错

  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2、《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一、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0号)中第十条关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条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5、《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职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第三条有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3号: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在世博会结束前,对世博园区内的土地、房产,免征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号:在大秦公司完全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前,暂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原大同分局的存续单位(企业)向大秦公司出租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2号:自200611日起至20081231日止,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五、本通知自200711日起执行。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自用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自200811日至201012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自200811日至201012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5、《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 [2008]3 :地下空间的开发有利于土地的节约利用,同时,相比地上空间,其开发、利用成本较高,为贯彻落实 “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精神 , 在对地下建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有必要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暂按应纳税额的 50% 计征。

  16、《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1.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2008年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9、《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1. 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5.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2008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修改为“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批准”。

  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2、《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11]48: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一、自201211日起至201412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0号: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自201311日至20151231日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7、《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1:对属于《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范围内的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201311日至201512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自201311日至201512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二)停产停业一年以上,无经营收入来源或主要依靠房屋土地租赁收入维持运转,纳税确有困难的;(三)因改组改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安置原企业职工,承担较重社会责任,纳税确有困难的;(四)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上述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主营业务须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且主营业务当年经营收入占到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上述“纳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减免税年度内,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纳税人当年亏损额超过当年经营收入70%(含)以上的;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申请减免税年度的亏损额超过经营收入50%(含)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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