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府办函〔2018〕37号 77365.com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源县2018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盐源县2018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77365.com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 盐源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5 1.4 工作原则 6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6 2.1 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7 2.2 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11 2.3 应急联动机制 12 3.预防和预警机制 12 3.1 防汛抗旱预警 12 3.2 气象水文预警 14 3.3 工程险情预警 15 3.4 其他险情预警 17 3.5 预警支持系统 19 4.应急响应 21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21 4.2 Ⅰ级应急响应 22 4.3 Ⅱ级应急响应 24 4.4 Ⅲ级应急响应 25 4.5 Ⅳ级应急响应 27 4.6 其他灾害应急响应 28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30 4.8 指挥和调度 32 4.9 抢险救灾 32 4.10 安全防护 32 4.11 医疗救护 33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33 4.13 慰问及派遣工作组 33 4.14 信息发布 34 4.15 应急结束 34 5.应急保障 35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35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35 5.3 应急抢险队伍保障 36 5.4 交通运输保障 36 5.5 医疗卫生保障 36 5.6 治安保障 37 5.7 物资保障 37 5.8 资金保障 38 5.9 社会动员保障 38 5.10 技术保障 39 5.11 培训 39 5.12 演习 39 6.后期处置 39 6.1 善后处理 39 6.2 社会救助 40 6.3 水毁工程修复 40 6.4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40 7.附则 40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40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41 7.3 预案解释部门 41 7.4 预案实施时间 41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快速、高效、科学、有序的做好我县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水旱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凉山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盐源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洪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诱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77365.com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 77365.com设立77365.com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其办事机构77365.com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汛办)挂靠在县水务局。 2.1.2 县防指组织机构 县防指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盐源县人武部部长、县水务局局长、县国土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县委农办、县发改经信局、县农牧局、县应急办、县财政局、县安监局、县规建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教科局、县文广新体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石油公司、县邮政局、国网四川省盐源供电公司等24个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2.1.3 县防指职责 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抗旱应急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部署和组织本地区的汛前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按照批准的防汛抢险和抗旱应急方案,落实各项措施;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抢险指挥机构的防汛抢险调度指令,按照批准的洪(供)水调度方案,实施洪(供)水调度;依法督促本地区清除影响行洪、蓄洪、滞洪的障碍物以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负责发布本地区的汛情、旱情、工情、灾情通告;负责防汛抢险和抗旱应急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及调度;检查督促防汛抢险工程设施的水毁修复。 2.1.4 县防汛办职责 是县防指的常设机构,承担县防指的日常工作。详细了解、掌握全县防汛抢险基础资料、主要防汛抢险工程的洪水防御预案和汛期调度计划,对可能发生的汛情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防汛抢险措施建议;负责汛期值班,全面掌握汛期雨情、水情和气象动态;及时准确传递汛情和灾情;及时准确传达指挥调度命令及意见;对需要采取的防汛抢险措施及时请示批准并组织实施;及时整理重大汛情、险情、灾情并汇总上报。 2.1.5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武部:根据险、灾情需要,协调驻县部队,组织所属部队(含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稳定秩序及执行其它重大防汛抗旱任务。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县防汛抗旱救灾宣传工作的舆论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救灾新闻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委农办:负责组织协调农口系统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做好防汛抗旱基本建设工程的立项,协助争取国家和省州防汛抗旱基建工程资金,促进防汛抗旱工程顺利实施。 县教科局:负责编制本系统防御水旱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开展防灾减灾、应急避险和汛期安全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事发地乡镇政府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严厉打击盗窃防汛抗旱物料和破坏防汛抗旱工程、水文、输电、通信设施的违法分子,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紧急情况下组织部分公安干警投入抗洪抢险。 县民政局:负责洪涝灾区和旱区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储备和紧急调运食品、衣物和帐蓬等物资进入灾区,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组织协调社会捐赠,负责救济款物的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及时下拨防汛抗旱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县交通和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公路、桥梁在建工程的防汛工作;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管理;落实河道内捕鱼船只安全度汛措施,协助水务部门做好汛期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优先组织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和物资设备;及时提供紧急抢险救灾和人员撤离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县规建局:负责城市防洪排涝有关工程的建设;负责城市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农村危害排查监督管理,检查城市排涝的安全运行情况;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镇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 县水务局:归口管理全县水利防汛工程;负责全县水利和水电等设施的防汛抗旱调度;组织实施水利工程抢险和重大险情的抢护;负责组织实施防汛抗旱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河道清障、防汛抢险、物资储备以及防洪非工程措施建设和管理。 县农牧局: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县农业旱、涝灾情信息;指导全县农牧防汛抗旱和灾后农牧救灾、生产恢复及农垦系统的防洪安全。 县林业局:负责林区防汛工作,协调防汛所需木材的供应。 县文广新体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防汛抗旱宣传工作。 县卫生和计生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 县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准确汇集、提供灾情信息。负责协调有关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向县防汛办提供气象预报和防汛抗旱所需雨情资料及实时监测信息,负责提供暴雨、大暴雨天气过程预报及跟踪预报;及时准确提供各县各大江大河上游雨情资料;负责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电信盐源县分公司、移动盐源分公司、联通盐源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及时、准确传递防汛抗旱信息,保证防汛抗旱抢险通信畅通;根据汛情需要,组织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县公安局、武警盐源县中队、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根据汛情需要和县防指指令,组织部队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保护重要目标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及执行其他重大防汛抗旱任务。。 2.2 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关流域、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抢险救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救灾工作;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水利水电工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 应急联动机制 当县内发生洪、涝、旱灾时,县防指将有关情况即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通报县防指各成员单位,由县防指统一组织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抗洪抢险和抗旱应急。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防汛抗旱预警 防汛抗旱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预警,分别依次用红、橙、黄、蓝四种着色标示。Ⅰ、Ⅱ级预警信息由州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Ⅲ级预警信息由县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Ⅳ级预警信息由县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防汛抗旱灾害预警信息。 3.1.1 防汛预警分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Ⅰ级防汛红色预警。 ① 县气象部门预报将普降特大暴雨,连续24小时降水量超过200毫米。 ② 预报县管以上河流出现超保证水位洪水。 ③ 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威胁下游安全。 ④ 重要山洪灾害易发区出现高强度降雨,可能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严重威胁影响区内安全。 ⑤ 其他需要发布红色预警的情况。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Ⅱ级防汛橙色预警。 ① 县气象部门预报将普降大暴雨,连续24小时降水量超过150毫米。 ② 预报县管以上河流将出现超警戒水位洪水。 ③ 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出现较大险情或2座以上重点小(一)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严重威胁下游安全。 ④ 山洪灾害易发区出现较高强度降雨,可能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威胁影响区内安全。 ⑤ 其他需要发布橙色预警的情况。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Ⅲ级防汛黄色预警。 ① 县气象部门预报普降大暴雨(连续24小时降水量超过100毫米)或局部为特大暴雨(连续24小时降水量超过200毫米)。 ② 预报县管河流2条以上将出现超保证水位洪水。 ③ 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出现一般险情或2座以上重点小(一)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威胁下游安全。 ④ 山洪灾害易发区可能发生大型山洪泥石流,严重威胁影响区内安全。 ⑤ 其他需要发布黄色预警的情况。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Ⅳ级防汛蓝色预警。 ① 气象部门预报将普降暴雨或局部大暴雨,日降水量超过50毫米。 ② 预报县管河流2条以上将出现超警戒水位洪水。 ③ 重点小(一)型或2座以上重点小(二)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威胁下游安全。 ④ 山洪灾害易发区可能发生中型山洪泥石流,威胁影响区内安全。 ⑤ 其他需要发布蓝色预警的情况。 3.1.2 抗旱预警分级 当发生干旱灾情时,分级发布抗旱预警,如下表。 抗旱预警等级划分表 干旱类型 出现时段 蓝色预警IV级 黄色预警III级 橙色预警II级 红色预警I级 小旱:连续无降雨天数,春季达16-30天、夏季16-25天、秋冬季31-50天 中旱:连续无降雨天数,春季达31-45天、夏季26-35天、秋冬季51-70天 大旱:连续无降雨天数,春季达46-60天、夏季36-45天、秋冬季71-90天 特大旱:连续无降雨天数,春季达61天以上、夏季46天以上、秋冬季91天以上 城市供水 1月—12月 连续15天低于正常供水量5%, 连续15天低于正常供水量10% ,连续15天低于正常供水量20%, 连续15天低于正常供水量30%。 3.2 气象水文预警 县气象部门要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会商工作,尽可能延长预见期,提高预测预报准确性,科学评估重大气象、水文灾害趋势,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防指(县防汛办)报告,向县防指传达信息。当预报提示即将发生水旱灾害时,县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各级部门及相关单位做好防灾减灾的准备工作。当江河发生洪水时,各水文站点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雨水情测验结果,为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3 工程险情预警 3.3.1 堤防工程预警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县防指应及时向州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河流堤防、涵闸等发生较大以上险情应在发现险情后1小时内报至县人民政府、州防汛办。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3.2 水库工程信息预警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期限蓄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及时降低水库水位,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小型水库发生较大以上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同时上报州防指。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以便随时联系、掌握情况,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第一时间向水库溃坝淹没范围发出预警并全力组织抢险,落实非常措施,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3.3 灌区工程信息预警 当出现可能威胁灌区安全的洪水时,灌区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灌区引水、调水枢纽工程和重点渠系工程的监测,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当灌区出现险情时,管理单位应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级防指报告。 3.3.4 洪涝、干旱灾情信息预警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干旱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汛情变化、辖区内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洪涝、干旱灾情发生后,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级防指报告。较大以上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州防汛办,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信息。 县政府防指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上报灾情。 3.3.5 山洪灾害信息预警 我县有山洪防治任务的乡镇,目前建设了山洪灾害预警系统,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过建立的系统全面掌握辖区内山洪灾害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灾情。 3.4 其他险情预警 3.4.1 江河洪水预警 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预警:县防汛办24小时值班,及时将重要天气、水文信息按分级管理原则传达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完成预警。 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当洪水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尚在保证水位以下时,由县防汛办、洪水发生地县防汛办24小时监控,县防指指挥长到岗,会商分析气象、水情趋势,向县人民政府和州防指汇报,由县防指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 超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县防汛办24小时监控水、雨情变化,与水文、气象部门会商,分析汛情发展趋势,及时向县防指和州防指汇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长、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按照州防指发布的预警,组织相关工作。 超标准洪水预警:洪水位超过防护对象设防标准水位的洪水为超标准洪水。县防汛办24小时监控水、雨情变化,加强与水文、气象部门会商,分析汛情、险情。县防汛抗旱指挥长、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按照州防指发布的预警,组织相关工作。 3.4.2 城镇洪水预警 城镇外洪预警:城镇外洪是指对城镇防洪形成威胁的江河洪水水情。县规划和建设局,以及其他部门要服从县级防指的指挥,严格按照江河洪水预警标准执行。 城镇内涝预警:城区内涝预警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牵头,会同水务局、气象局,根据城镇排涝设施状况和城镇排涝能力,以及规划区内城镇周边洪水汇流等综合状况,制定城镇内涝标准等级。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城区内涝的预警预报,并负责城镇在建工程预警预报,做好抢排有关准备。根据需要由县防汛办通知街道办事处,做好组织低洼区域居民及企事业单位财产转移、人员疏散。 3.4.3 突发性洪水预警 突发性洪水预警是指由于防洪工程失事形成的洪水灾害,以及由于降雨诱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 水库洪水预警:由水库管理单位编制洪水调度方案,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水库洪水情况,当水库洪水位达至危险(校核)水位时,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县级防指发布预警。 堤防护岸工程失事预警:当堤防工程发生崩塌、脱坡,危及堤防工程安全,可能导致工程失事时,由县防指发布预警,并报州防指。 山洪灾害预警:充分利用已经建成的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系统的预警预报作用,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国土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划定区域内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及职责。水务、气象、国土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及时发布预警预报。山洪灾害区域内的每个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转移路线和安置场所,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保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5 预警支持系统 3.5.1 洪水、干旱风险图 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是防指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应急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县防指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辖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中、小型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负责绘制中、小型水库水电站洪水风险图。 3.5.2 防洪预案 防指应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预案、修订和完善防洪调度方案、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城市防洪预案等各类洪涝灾害防御方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灾害。各类防洪(应急)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上报审批,一经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后均具有权威性和法定效力,县有关部门及乡镇应贯彻执行。 3.5.3 抗旱预案 防指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各类抗旱预案由本级政府或防指审批,报上一级防指备案。凡经批准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乡镇和部门应贯彻执行。 3.5.4 山洪预警系统 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开展以山洪灾害普查、山洪灾害危险区划定、临界雨量和水位等预警指标的确定、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群测群防体系建立、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编制,宣传培训演练等建设工作,全面提高山洪灾害防御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群死群伤事件。县财政局应将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洪涝干旱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当发生符合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州防指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指挥长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指挥长批准启动。 4.1.2 在汛期,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带班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根据出现的洪涝、干旱灾害情况分级响应。 4.1.3 县政府和县防指负责影响全县防汛抗旱安全的重大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县政府和防指负责,必要时由州防指直接调度。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由县政府和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减灾工作,并将情况报州防指。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同时报州防指。 4.1.5 发生跨区域水旱灾害时,或突发事件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通报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6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县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防止灾害的蔓延,及时向县政府和州防指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特别重大)。 (1)州管以上河流干流同时发生超50年一遇洪水。 (2)州管以上河流干流同时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 (3)州管以上河流干流重要堤防工程(影响城镇、工业区、交通干线或居民密集区的堤防工程,下同。重要堤防工程名单由县防汛办提供)发生决口。 (4)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出现超标准水位洪水或出现可能垮坝的重大险情,严重威胁下游城镇安全,危及公共安全。 (5)中型以上水库、水电站或重点小(一)型水库(具体水库名单由县水务局提供)发生垮坝。 (6)发生全县旱情且为特大干旱。 (7)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4.2.2 Ⅰ级响应措施 (1)州防指指挥长主持紧急会商,州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省防指防汛抗旱Ⅰ级响应启动指导意见,州防指自动启动防汛抗旱Ⅰ级响应,宣布全州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按规定将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州政府和省防指。州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根据需要在1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定时在凉山电视台发布汛(旱)情情况、抗洪抢险和抗旱措施等。根据州防指统一调度,凉山军分区组织驻凉部队、民兵投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州水务局、西昌水文局、州气象局等加强会商分析,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州防汛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为灾区紧急联系和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州财政局组织安排抢险救灾资金;州交通运输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州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州卫计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州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安排,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县防指自动启动防汛抗旱Ⅰ级响应,宣布本辖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县防指指挥长上岗到位,组织部署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按照上级指示或根据调度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和防汛抗旱责任人,应按照职责和应急分工,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动态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州防指。各防指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重大)。 (1)县管以上河流干流可能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 (2)盐源县境内2条以上县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 (3)干流重要堤防工程出现可能导致决口的严重险情,或干流非重要堤防工程发生决口。 (4)重点在建水利水电工程遭遇洪水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5)中、小型水库、水电站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重点小(一)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并发生可能导致垮坝的重大险情;或非重点小(一)型水库、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6)发生全州旱情且为严重干旱。 (7)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3.2 II级响应措施 (1)州防指指挥长主持紧急会商,州防指全体成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州防指结合省防指防汛抗旱II级响应启动指导意见,自动启动防汛抗旱II级响应,宣布全州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州防指要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及时派出由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不定期在凉山电视台发布汛(旱)情情况、处置措施。根据州防指统一调度,县人武部、民兵投入防汛抗洪、抗旱应急、抢险救灾;州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将全州防汛抗旱动态情况上报省政府、州政府、省防指;州水务局、西昌水文局、州气象局加强会商,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州财政局组织安排抢险救灾资金;州民政局及时救助灾民;州卫计委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护;州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安排,做好有关工作。 (2)县防指自动启动防汛抗旱II级响应,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行使相关权力。乡镇防指指挥长上岗到位,组织安排部署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乡镇防指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乡镇防汛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动态情况上报本级政府和州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和防汛抗旱责任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防指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较大)。 (1)县管及以上河流干流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2)江河堤防工程出现重大险情。 (3)盐源县境内2条以上州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20年一遇以上洪水或1条州管中小河流发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 (4)大中型水库或重点小(一)型水库出现影响大坝安全运行的较大险情;非重点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发生可能导致垮坝的重大险情。 (5)发生全县旱情且为中度干旱,或单乡镇旱情为特大干旱。 (6)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 Ⅲ级响应措施 (1)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应急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县防指启动防汛抗旱Ⅲ级响应,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乡镇防汛抗旱,视情况在盐源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根据县防指统一调度,县人武部、民兵投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加强预测预报;县防汛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州防指;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2)相关乡镇防指主动启动防汛抗旱Ⅲ级响应,可视情况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乡镇防指指挥长上岗到位,具体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乡镇防指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在当地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乡镇防汛办加强值班,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动态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一般)。 (1)县管以上河流干流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2)盐源县境内2条以上县市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3)江河堤防工程出现较大水毁险情。 (4)大中型水库水位超过汛期限制水位,且溢洪道开始溢洪;或重点小(一)型水库枢纽工程出现影响正常运行的较大险情。 (5)发生局部旱情且为特大干旱,单乡镇旱情为严重干旱。 (6)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4.5.2 Ⅳ级响应措施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县水务局局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县防汛办加强值班,对汛情、旱情进行监视,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县水务局加强对工程抢险及抗旱工作的指导;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2)相关的乡镇防指启动防汛抗旱Ⅳ级响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减灾;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乡镇防汛办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动态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汛办。 4.6 其他灾害应急响应 4.6.1 江河洪水响应 (1)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响应:由县、乡镇防指统一指挥调度,分级分部门负责。 (2)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响应: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县水务局局长)上岗到位,险情所在乡镇防指指挥长到岗,县、乡镇防指与水文、气象部门密切联系,分析当前汛情趋势,实时向上级防指汇报重要汛情信息。巡堤责任单位加强巡堤检查,一旦发现险情隐患要及时消除,确保堤防安全。同时,及时反馈信息,抢险队伍随时做好抢险准备。 (3)超保证洪水响应:县防指指挥长上岗到位,及时掌握汛情,向州防指适时汇报。堤防责任单位24小时巡堤,做好重要险工段防汛物资调运和抢险队伍集结待命,一旦出险立即投入抗洪抢险。派专人密切观察水势变化,通知沿江乡镇组织好低洼地带、河心洲坝、低矮岸边群众转移和救生准备,重点堤防抢险队伍上堤防守。 超标准洪水响应:县防指指挥长上岗到位,随时掌握汛情,向州防指实时汇报。有关责任单位立即投入抗洪抢险,对可能淹没区内的群众立即组织转移,并做好救生工作。 4.6.2 城市洪水响应 (1)城镇外洪响应:严格按照江河洪水响应程序执行。同时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应适时关闭排水闸门及涵洞,防止洪水倒灌淹没城区。 (2)城镇内涝响应:区域内防汛抗早指挥部指挥长及各成员上岗到位,由防指统一指挥。城管部门通知城区排涝(污)站开启(在建工程由建设部门负责),由县防汛办通知城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易涝地区各单位、群众做好防涝准备,转移人员物资。公安部门负责城市交通指挥和疏导,电力部门保证安全供电,通信部门确保重点通信畅通,消防部门组成机动排涝队伍,必要时请武警、县人武部支援。 4.6.3 突发性洪水响应 (1)水库洪水响应:水库工程发生较大以上险情后,水库防汛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立即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紧急会议,根据工程险情确定是否启动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一旦确定启动,由指挥长签发应急预案指令,召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库工程所涉及的政府和相关部门,下达防汛抢险具体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要求,各成员单位协作执行。必要时通知下游相关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所在地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堤防工程失事响应:组织淹没区人员转移,采取工程措施处置失事堤段,调动抢险物资、人员,采取一切办法,确保重要城镇、工矿区、重要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安全。 4.6.4 干旱灾害响应 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全县、单乡镇、局部3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全县旱灾。县防指随时掌握旱灾情况及发展趋势,分析灾情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及时通报旱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召集县防指成员单位进行抗旱工作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落实地方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需要启用应急水源,实施应急限水、应急送水等;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加强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单乡镇旱灾。由县防指掌握旱灾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定期分析旱情情况;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工作;掌握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情况;掌握抗旱准备工作和行动情况;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3)局部旱灾。乡镇防指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情况。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信息报送制度 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实行分级上报、限时报达、归口处理、同级共享的原则,各级防指要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上报等工作。 4.7.2 雨、水情收集和汇报制度。 及时了解、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定时定点收集,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加强纵、横向联系,主动通报灾害性气象、水文信息,特别要与暴雨中心区、山洪易发区和重点病险工程等所在地政府和防汛抗旱部门密切联系,保持各类信息畅通。 4.7.3 隐患险情汇报、登记制度 各级防指要及时做好各类水利工程的清患查险工作,对隐患险情分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对于确需上级提供支持的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写清楚有关的工程地点、工程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以及请求支持的具体要求。 4.7.4 洪涝灾情汇报制度 洪涝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指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及录像等各种形式汇报灾害情况,并密切关注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7.5 堤防、水库垮坝汇报、登记制度 所有堤防及水库失事后,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县防指;失事后应及时掌握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恢复等情况;及时填报堤防决口情况和水库垮坝情况统计表,并用书面形式总结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4.7.6 信息分析研判制度 县防指对上报的各类信息,及时给予必要的分析和反馈,并按相关要求做好共享,拟发新闻通稿。县防汛办收到较大以上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县政府、州防指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县防指是防汛抗旱的调度指挥机关,要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减灾。发生较大以上水、旱灾害后,县防指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水、旱灾害或工程出险的抢险救灾工作,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指统一指挥,各级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2 县防指应迅速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应急队伍和干部群众,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武警、消防部队是抢险救灾的骨干力量。 4.10 安全防护 4.10.1 县政府和防指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调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指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1 医疗救护 水、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指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事发地乡镇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旱应急工作。 4.13 慰问及派遣工作组 4.13.1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州防指报请州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由州政府或州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工作。 (1)受灾范围为一县1/2以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50%以上; (2)一县死亡人数在5-10人; (3)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或一县内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1亿元以上; 4.13.2 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州防指或其他有关部门视情况向灾区发慰问电或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工作 4.14 信息发布 4.14.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4.2 按《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县防汛办统一审核、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如防汛简报、防汛值班信息)。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汛办会同县政府应急办、县民政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4.3 各乡镇有关信息发布可参照县上要求执行。 4.15 应急结束 4.15.1 当水旱灾害趋势减缓,并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指和事发地防指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应急响应程序或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 4.15.2 防汛抗旱期间征调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在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15.3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防指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优先畅通的责任,保证气象、水文、汛情、灾情信息及时传递。在紧急情况下,防指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2.1 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县防汛、水利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县防汛、水利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5.2.2 县级防指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全县各级防汛抗旱物资及队伍由县防指统一调度。 5.3 应急抢险队伍保障 5.3.1 防汛抗旱抢险队伍是指县基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民兵预备役部队、机关单位干部职工抢险队伍和军事机关组织的武警部队、驻盐部队支持地方的抗洪抗旱队伍。 5.3.2 县政府及防指负责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有防汛任务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组建防汛抢险队伍。 5.3.3 县防指负责县级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的组织,负责武警部队联系,必要时请求部队参加防汛抗旱抢险。 5.3.4 非紧急情况下原则上不调动武警、人武部抢险。确需武警、消防、人武部参与抗洪抗旱抢险时,事发地县乡镇政府及防指要及时商请军事机关,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着“先武警,后驻军”的原则统一调度。 5.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物资的运输,适时实行交通管制,密切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障防御水、旱灾害工作顺利进行。 5.5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回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需要上级支援的,报上级政府批准,同时抄送上级防指。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7 物资保障 5.7.1 物资储备 按照分级负责、定额储备、专业管理、满足急需的原则储备防汛抗旱物资。防指、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干旱、缺水地区应储备一定的抗旱物资,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用。 5.7.2 物资调拨 调拨原则:先使用本级储备的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县级或其他地方储备的物资。 调拨程序:需调拨其他乡镇的物资时,由乡镇防指向县防汛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县防汛办下达调令;需请求州防汛办调拨物资的,由县防指向州防汛办提出申请,由州防汛办转报省防汛办请求调拨。 5.7.3 物资补充 防指根据当年防汛抗旱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凉山州防汛物资管理制度》及时补充到位。 5.8 资金保障 5.8.1 县财政每年应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防汛抢险、抗旱、防汛指挥系统和通讯设施维护、防洪演练、防汛抢险车辆维护、防汛抢险物资采购、仓储管理和重大险情抢护费用等。 5.8.2 乡镇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防汛抗旱资金,保障防汛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逐年增加防洪抗旱投入。 5.8.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有关规定,县、乡镇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年提高防汛抗旱投入的总体水平。 5.9 社会动员保障 5.9.1 防指根据防汛抗旱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5.9.2 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进行社会动员,保障防汛抢险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防指的组成部门,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9.3 非紧急防汛期,县、乡镇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5.10 技术保障 建设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形成联通省州防汛办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改进水、雨、工、灾情信息采集系统,建立全县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县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 5.11 培训 5.11.1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县防指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和防汛抗旱技术人员培训,乡镇防指负责本乡镇以及村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和防汛抗旱技术人员培训。 5.11.2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做到合理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县级培训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 5.11.3 县人武部防洪抢险应急培训,由人武部统一安排,县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12 演习 各级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多个部门的联合专业演习。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防汛抗旱抢险演习。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1.1 乡镇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灾害发生后要立即组织群众重返家园,恢复生产。对家园严重冲毁,靠自身力量难以重建的群众,县政府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帮助,县有关部门及时安排救灾救济资金和特大水旱灾害救灾经费,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6.1.2 县防指负责全县洪、涝、旱灾后的统一协调指挥。按行业归口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好本行业灾后救助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团结救灾。 6.2 社会救助 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社会救助,按照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办法对救助财物进行管理。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每年都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从全社会的各个方面征求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政府组织编制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本辖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县级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编制专业预案。 县防汛办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和评估。每5年,县防汛办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视情况变化进行修改,报县政府批准。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县防指联合表彰或县防指报请县政府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汛办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