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旅游 ●本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用蓝黑色或黑色墨水水笔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 ●符合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四川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及两寸彩色白底照片 ● 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 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普通护照换发 ●本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用蓝黑色或黑色墨水水笔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 ●符合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四川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及两寸彩色白底照片 ●申请人所持旧护照 ● 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 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普通护照补发 ●本人提出申请(需写清原护照情况) ●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用蓝黑色或黑色墨水水笔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 ●符合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四川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及两寸彩色白底照片 ● 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 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旅游)办理材料 ●本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用蓝黑色或黑色墨水水笔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符合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四川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及两寸彩色白底照片 ● 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 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探亲)办理材料 探亲是指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本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用蓝黑色或黑色墨水水笔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符合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四川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及两寸彩色白底照片 ●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能够证实申请人与港澳亲属的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出生证、公证书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并提交复印件 ● 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 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商务)办理材料 ●本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用蓝黑色或黑色墨水水笔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符合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四川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及两寸彩色白底照片 ●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 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其它)办理材料 ●本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用蓝黑色或黑色墨水水笔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符合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四川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及两寸彩色白底照片 ●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 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 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因私赴台 ●本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用蓝黑色或黑色墨水水笔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符合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四川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及两寸彩色白底照片 ●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结婚证、出生证、公证书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并提交复印件 ●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 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赴台探亲的,提交探亲类入台许可证明。对大陆机构、企业派驻人员的大陆配偶、子女申请赴台湾探亲的,须提交被探望人派出单位出具的意见及台湾出入境主管部门核发的“随同来台”等类“入台许可”;对在香港、澳门或外国企业在台机构及大陆台资企业在台机构任职人员的大陆配偶、子女申请赴台湾探亲的,须提交台湾出入境主管部门核发的“随同来台”等类“入台许可”,无需提交被探望人派出单位出具的意见。(该项申请需申请人在常住户籍地办理赴台证件) ●赴台湾就医或陪护等的,提交台湾主管部门核发的就医、伴医或医疗、救治等类“入台许可”。(该项申请需申请人在常住户籍地办理赴台证件) ●赴台湾就学的,提交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台湾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发的“入台许可”以及县局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该项申请需申请人在常住户籍地办理赴台证件) 应邀赴台 ●本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用蓝黑色或黑色墨水水笔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符合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四川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及两寸彩色白底照片 ●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登记备案的人员,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意见,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申请出入境通行证的条件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 (一)从事边境贸易的; (二)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 (三)参加边境旅游的; (四)因国籍冲突,不便签发普通护照的; (五)港澳居民在内地丢失证件的; (六)内地居民在港澳丢失证件的; (七)公安部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一、具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公民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急事急办”: 对奔丧、探望危重病人,出国(境)留学、就学开学日期临近,前往国家或地区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以及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1、港、澳、台和外国亲属在境外死亡,内地亲属需要前往处理后事或参加丧礼的;(奔丧) 2、港、澳、台和外国亲属在境外病危,内地亲属需要前往探望的;(探望危重病人) 3、出国(境)留学、就学开学日期临近 4、前往国家或地区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以及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二、急事急办的申请手续和提供的材料 因急事需要加急办理港、澳、台和出国证件、护照的,需提供急事相应的证件原件资料,或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1、港、澳、台和外国处理亲属后事或参加丧礼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书; 2、探望危重病人的需要提供港、澳、台和外国或内地市级医院的医院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