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招商引资政策(第二部分 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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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与四川招商引资密切相关的产业目录主要有2004年修订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2005年12月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国家确定: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鼓励类产业的外资企业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对以上有关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见第一部分表1、表3、表4及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等相关内容。

  一、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四川部分)

  2004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首页—政策发布—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栏http://www.sdpc.gov.cn/zcfb/zcfbl/zcf-bl2004/ t20050617_7837.htm)。其中,四川的优势产业目录为:

  (一)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二)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三)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四)高产优质蚕桑基地建设及丝绸产品加工;

  (五)苎麻纺织品及制品生产;

  (六)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七)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八)电工薄膜生产;

  (九)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十)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十一)公路旅客运输。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4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首页—政策发布—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栏http://www.sdpc.gov.cn/zcfb/zcfbl/zcfbl2004/t20050628_26655.htm)。该目录列入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一)鼓励类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鼓励类: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类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限制类: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禁止类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禁止类: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说明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未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但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4月1日施行)中作了相关规定。重要内容有:

  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3.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2005年1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首页—政策发布—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栏http://www.sdpc.gov.cn/zcfb/zcfbl/zcfbl2005/t20051222_54304.htm)。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

  (一)鼓励类

  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属于以下情形的列入鼓励类目录:

  1.国内具备研究开发、产业化的技术基础,有利于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2.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广阔,有利于提高短缺商品的供给能力,有利于开拓国内外市场;

  3.有较高技术含量,有利于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竞争力;

  4.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有利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能源效率,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有利于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能源、矿产资源与劳动力资源等优势;

  6.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类

  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属于以下情形的列入限制类目录:

  1.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工艺技术落后,对产业结构没有改善;

  2.不利于安全生产;

  3.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

  4.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的恢复;

  5.低水平重复建设比较严重,生产能力明显过剩;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淘汰类

  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属于以下情形的列入淘汰类目录:

  1.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3.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

  4.严重浪费资源、能源;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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