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分政策 1、体育类。在各级教育或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中,获各单项前三名的学生运动员、团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前三名的主力学生运动员(50%队员),按照国家级第一名15分,国家级第二名、省级第一名10分,国家级第三名、省级第二名、市州级第一名6分,省级第三名、市州级第二名3分的标准予以加分。比赛未获得前三名,但比赛成绩达到国家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学生运动员,可按一级10分,二级6分,三级3分予以加分。 2、艺术类。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参与主办的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中,获全国一等奖的加15分;获全国二等奖、省级一等奖的加10分;获全国三等奖、省级二等奖、市州级一等奖的加5分;获省级三等奖、市州级二等奖的加3分。在四川省中小学生优秀艺术人才大赛市州赛区比赛中,获一等奖加5分,获二等奖加3分。 3、科技创新类。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参与主办的科技创新类比赛中,获全国一等奖的加15分;获全国二等奖、省级一等的加10分;获全国三等奖、省级二等奖、市州级一等奖的加6分;获省级三等奖、市州级二等奖的加3分。 4、过程评价类。荣获市州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加10分。 5、考生身份类。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籍考生,加5分。 以上各类加分除考生身份类外,必须是初中阶段获得的奖项(即2013年9月1日以后所获奖项)。考生有多项加分时,不进行累加,只能选择一项最高的加分计入普通高中录取总成绩。 (二)降分政策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照《四川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享受相应标准的降分录取。地方烈士子女参照军人烈士子女降分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