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参加询价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
①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经营范围,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2016年或2017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确有困难的提供书面承诺函);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如确有困难的提供书面承诺函);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其中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为5万元);供应商按本招标文件格式规定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根据川检会【2016】5号文件要求,供应商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若供应商没有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其询价响应无效,若查实其有行贿犯罪记录,将取消其询价响应或成交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供应商提供以下资质备审: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在经营范围内);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非必须);有效税务登记证;(以上三种资质有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也可以,供应商是企业法人的必须提供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有效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2016年或2017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确有困难的提供书面承诺函);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本次询价响应截止前的纳税凭证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凭证;如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注:以上资质在资审文件中提供加盖询价响应单位鲜章的复印件)有效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有效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询价响应单位鲜章。(询价现场审查询价响应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
采购品目名称 |
办公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计算机设备,车辆,城市交通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轮椅车,非机动车辆,车辆附属设施及零部件,专用车辆,载货汽车(含自卸汽车),牵引汽车,汽车挂车,汽车列车,乘用车(轿车),客车,其他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