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兴办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


来源:www.lsz.gov.cn 时间:2016年11月02日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 【 内容纠错

凉山州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兴办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

凉府发〔2014〕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形势,加快我州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2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2〕54号)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2〕54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州实际,就鼓励民间资本兴办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州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弥补国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不足,缓解养老服务供需矛盾,加快建立“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

  二、适用范围

  (一)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管理,配套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和医疗保健等服务设施,专门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护理、康复、娱乐的敬(养)老院、老年公寓、社区照料所等养老服务机构。

  (二)由政府举办并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招投标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或管理的养老服务机构或设施。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按经营性质分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单位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同等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三、建设标准

  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要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CJ122-99)、《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 032-2012)、《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8号)等规范和标准。新建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模应不低于30张床位,改造改建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模应不低于20张床位,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综合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

  四、申报审批

  (一)申请兴办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机构名称及章程草案、有关兴办条件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及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权限予以审批:

  1.政府投资兴办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由本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市民政局提出申请。拟设床位数在300张(含300张)以内的,由县市民政局审批,报州民政局备案;拟设床位数在300张以上的,由州民政局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

  3.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及国外申办人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由省外办或台办提供身份及背景证明,经省外经贸部门审核后,由省民政厅审批。

  (三)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经审批同意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筹建期限为1年,逾期未开工建设的,自行失效;不同意兴办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四)经同意兴办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批准申办的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提交《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

  (五)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和行业服务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六)已执业的各级各类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补充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享受本实施办法优惠政策。

  五、鼓励政策

  (一)规划用地保障。

  1.要将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州和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根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按照养老床位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确定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指标,充分利用原国有闲置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2.民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可采取招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改变用途的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收回。

  3.对社区配套型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应纳入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由土地竞得方承担配套建设任务。

  (二)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

  1.落实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2.减半收取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对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前提下,予以减免。

  3.对水、电、气(燃料)等实行“双轨制”或设置上、下限收费标准的公共产品,按民用价格或下限标准执行并免收配套费。

  4.免收固定电话、宽带接入安装调试费,减半收取装(移)机器材费,通信费、互联网接入及服务费等给予最大优惠。

  5.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兴办人,可以享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第一年由财政贴息。金融机构要积极关注和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6.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安置自愿入住并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五保”老人、城市“三无”老人和其他特困老人的,其费用由县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按当地供养标准承担。

  (三)建设和运营补贴。

  1.建设补贴。凡我州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和改扩建的各类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均可申请建设补贴。

  新建养老服务机构投入运营满一年的,按凉山籍老人实际占用每张床位(以申报资料为准,凉山籍老人在院人均占用床位应不低于200天,下同)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运营满三年的,按凉山籍老人实际占用每张床位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运营满五年的,按凉山籍老人实际占用每张床位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投入运营满一年的,按凉山籍老人实际占用每张床位1500元标准给予补贴;运营满三年的,按凉山籍老人实际占用每张床位500元标准给予补贴;运营满五年的,按凉山籍老人实际占用每张床位5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对在社区建立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且床位在20张以上并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凉山籍老人实际服务床位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补贴。

  所需经费安宁河流域5县1市由县市财政承担,大凉山彝区和木里藏区1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州财政承担25%、州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25%、县本级承担50%的比例分级负担。

  2.运营补贴。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在运营满一年后,可向所在县市民政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按凉山籍老人实际占有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年的运营补贴。经费由县市财政自行承担。

  3.培训补贴。对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凡属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的,可在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免费培训,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4.省级以上财政有相应补贴的按上级标准全额补贴。

  (四)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五)医疗服务优惠政策。

  对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定点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六)社会捐赠许可及优惠。

  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所募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人生活和生活设施,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六、补贴使用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应向所在县市民政部门书面提交享受政策性补贴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订凉山州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服务补贴协议,并报州民政局备案。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后,由县市民政部门按其实际建成床位数核拨一次性建设补贴;县市民政、财政部门按月审核凉山籍入住老人实际占有床位数,每年或每半年拨付一次运营补贴。

  (三)享受鼓励政策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改变机构性质。因特殊原因需改变性质的,须提前3个月报告所在县市民政局,对已享受的政府一次性建设补贴进行清算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七、保障机制

  (一)落实政策措施。

  各县市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鼓励民间资本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市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审核、监督和管理。

  (二)加强部门协作。

  1.民政(老龄办)、财政部门要共同制定好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补贴落实到位。

  2.卫生部门要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有关规定,支持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合作设立医疗分支机构。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附属医疗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审批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做好老年人跨县市就医所涉医疗保险支付结算。

  4.教育、体育部门要对需配套幼儿园或体育设施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支持和指导。

  5.质监部门要根据国家、省统一安排,组织州内外相关专家、部门、行业协会,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州养老服务业相关地方区域性标准或企业标准,确保我州养老服务行业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三)优化发展环境。

  民政、财政、国土、规划建设、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国税、地税、工商、电信和房管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优化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在登记注册、立项报建、土地征用、工程验收、财务管理、产权变更、税收和费用减免等方面的办理流程,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凉山州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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